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2331号
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BYCEW1,驻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与北外环交叉路口东5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92644538R,住所地:山东省安丘是兴安街道大近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振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保全价值22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