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233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BYCEW1,驻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与北外环交叉路口东5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92644538R,住所地:山东省安丘是兴安街道大近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振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5月17日作出(2019)鲁0784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书,对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以被申请人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潍坊东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