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北外环交叉路口东5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莲花山西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钟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2019)鲁078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