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执保1068号

申请人:山东信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与北外环交叉路口东5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街道西高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GA3B3E。

经营者:张迟,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五莲县,现住该村。

被申请人:张迟,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五莲县,现住该村。

上述当事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4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及执前和解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五莲县志通畜牧机械厂、张迟的银行存款615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法律处分。

二、限被申请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明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