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671号
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136号30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骝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