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578号
原告: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2916067。
法定代表人:傅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已于2018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仓前派出所于2018年7月19日受案。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宁
书 记 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