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7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12852。
被执行人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63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91606。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7)杭仲裁字第82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544280.25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7842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越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