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70号
原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63室。
法定代表人:傅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成,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伊佳先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孔倩梅。
被告:杭州利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佳梅。
原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伊佳先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利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