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5民初10948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我院于2025年6月9日收到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1.17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