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西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3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13.5元,在首次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民申2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嗣后,本院依法中止执行。
现因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做出的(2023)陕05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