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西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3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13.5元,在首次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民申2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嗣后,本院依法中止执行。 现因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做出的(2023)陕05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