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1489号
原告:吴瑕,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路与鄱阳南路交口锦商科技园21-2号331。
主要负责人:毕兰。
被告: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盛和广场B座商办楼1单元509室。
法定代表人:邢李智,总经理。
原告吴瑕与被告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设计分公司、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瑕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瑕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于宝林
审 判 员 张旭东
人民陪审员 孟祥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金富
书记员丁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