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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爱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565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6年3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6年3月23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