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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前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5085号 原告: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锁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锁某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锁某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