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6366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村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