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3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邯市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于2011年6月起在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0月26日4时许,第三人***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5月11日,***(***母亲)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原告进行举证、答辩的事项。2013年4月27日,被告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06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所作认定工伤决定违法,遂提起本次诉讼。另查明,第三人***与原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将第三人***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原告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其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所举证出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能够证明被告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送达等义务,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原告虽认为被告认定工伤事实错误,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工伤认定期间内并未举出证据,对其认为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2011年6月第三人来上诉人单位时的身份是邯郸市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的实习学生,其是来学习数控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上诉人支付其的是实习生学徒期间的生活费,依照国家关于实习学徒工的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2011年10月26日,第三人虽然是在上诉人公司车间受伤,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我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答辩称:***和上诉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关系受到伤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由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被上诉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06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不是工伤的主张因其无法举出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