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大众创业园电商大楼八、九层。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邹乐石门面。
负责人:焦兴柱,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善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龙良碑
书 记 员 阳 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