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5074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大众创业园电商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坤禄,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段**湘豪大厦**/div>
负责人:肖江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邹乐石门面
负责人:焦兴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肖坤禄、***、诚泰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龙良碑
代理书记员  杨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