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1578号
原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花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E广场E04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
被告:汪敏,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鹏
书 记 员 陈永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