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行审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41D。
法定代表人:梁克,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夕文、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1H。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20]0079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粤中交罚[2020]0079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于2020年6月23日8时48分左右,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运输公司)使用湘E*****大型普通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路边停靠上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经纬运输公司罚款3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8月3日向经纬运输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20]00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纬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经纬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经纬运输公司缴纳罚款30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中交罚[2020]007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20]0079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开屏
审判员  李恒勇
审判员  朱婉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