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404行审9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林粤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睿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嘉琪,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九层。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粤珠交罚〔2020〕00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在珠海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实施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涉案车船号为湘E×××××。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粤珠交罚〔2020〕00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粤珠交催告〔2019〕01895号《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20〕008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滕 菲
书 记 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