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404行审22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林粤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睿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嘉琪,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九层。
法定代表人:何佐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6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粤珠交罚〔2019〕06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2000元罚款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6日在105国道南溪巴士站,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涉案车号为湘E×××××。2020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粤珠交违通〔2019〕0469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粤珠交罚〔2019〕06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并于同年6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邮寄送达粤珠交催告〔2019〕02665号《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粤珠交罚〔2019〕06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敏
审 判 员 程 怡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靖媛
书 记 员 徐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