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142号
申请人: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16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人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93,819.3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93,819.3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58.19元,由申请人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