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11233号
原告:建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建设公司、建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建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且其亦在期限内未依法缴纳诉讼费,故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