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16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党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116民初15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和冻结、扣划的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等值于本案标的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和查封、扣押的财物、其他财产权以及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或其他应得款项(冻结期限和冻结、提取的债权、其他应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