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43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