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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鼎祥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43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