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吉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61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汉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20095元,剩余部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