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61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汉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20095元,剩余部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