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根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76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