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60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