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60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