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4023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2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