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28民初2460号
原告:***,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新庄村老杨组。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东上官乡五星村魏南组。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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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