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4090号
原告:许昌骏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马坊镇卜岗村西路北10O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O24MA9NF1U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成章路1501号丝路创智谷4号楼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77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骏龙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骏龙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