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0067号
原告:A某,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丽苑小区4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A某与被告B某、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某于2025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0元,已减半收取,共计1440元,原告A某已预交,由原告A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