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817号
原告: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市政馨苑第4幢1单元27层12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5851R。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7708A。
原告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依法立案。2025年7月2日,原告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