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8民初6549号
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被告就佛山市高明区高登广场一期6#楼酒店公寓装饰工程第II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原告进行投标并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5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某某工程。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并停工至今,《施工合同》已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被告至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某某工程中标单位,被告确实收到案涉投标保证金。据被告原招投标的总监及经办人反映,被告没有退还该笔保证金给原告。对于原告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被告就佛山市高明区高登广场一期6#楼酒店公寓装饰工程第II标段(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告支付15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中标某某工程。此后,原、被告签订《高登广场一期6#楼酒店公寓装饰工程第II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某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668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被告庭审时确认某某工程于2020年11月23日全面停工至今,尚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原被告于2022年2月18日庭审时同意解除案涉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被告庭审时确认某某工程于2020年11月23日全面停工至今,被告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施工合同,诉讼中原被告同意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