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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02民初1547号之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2民初1547号之一
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金山路1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以与二被告已和解,二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责任为由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799.5元,由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