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琼海某某泰建筑材料销售部、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02民初1547号之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2民初1547号之一 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金山路1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告深圳铿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以与二被告已和解,二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责任为由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799.5元,由原告琼海***泰建筑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