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辽1322民初2219号
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经济开发区家居产业园20、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小高坨村92号。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良辰金属制品制造(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