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2609号 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