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2609号
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