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9784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丘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