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范集大陈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9436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重庆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天马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福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