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

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4060号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项城市范集大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环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与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4民初4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城市百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675300元,执行费915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不动产及车辆信息。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受理了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4、于2018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法院亦已受理其破产案件,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675300元,需待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清偿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