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富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民催12号
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平。
申报人:山东富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红。
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0500053/23921296、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7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东富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