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453号
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民丰路198-2001。
法定代表人:马富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 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绥栋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