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9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U2R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