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某某与贵州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26民初1319号 原告:申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