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4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水族,住榕江县。 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凯里市。 原告***与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