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

102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与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朝阳东路21号科而雅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330917110N。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