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933号
申请执行人:**能,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曹中明。
申请执行人**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585民初690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167.8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