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890号之三
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曹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龙、王磊,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岳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714931U。
法定代表人:朱敏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