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

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890号
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曹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岳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714931U。
法定代表人:朱敏倩。
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0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