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朝阳东路21号科而雅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330917110N。
负责人:单学生,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2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248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记员 ***